新疆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院)专业实习(调研、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专业实习管理,规范专业实习活动,保证专业实习质量,建立科学、规范的专业实习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实习是针对学科知识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教学实习,是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是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有效途径和重要保证。
第三条 通过专业实习,巩固和深化学生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并将所学专业知识应用于实际,获得相关的实际工作经验,提高学生的专业知识应用能力、实践动手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学生的职业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为毕业后的就业做必要的准备。
第四条 专业实习包括认识实习、生产实习、综合实习、专业见习、技能培训、社会调查、社会实践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活动。
第五条 专业实习为必修课,每位学生必须参加,并且要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认真完成实习计划规定的各项任务,经考核成绩合格者方能毕业。
第二章 实习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
第六条 专业实习时间安排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确定,一般要求集中安排或在假期进行。因故需要调整的,需办理教学计划变更手续。
第七条 专业实习采取集中统一实习和分散自主实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以集中统一实习为主。学生应服从学院的安排,确定专业实习形式。
第八条 专业实习地点选择应坚持以下原则:
(1)实习单位与学生所学专业一致,能满足实习大纲的要求。
(2)实习地点就近,相对稳定。
(3)对学生实习较为重视,能够给学生提供基本的生活工作条件。
(4)既要保证实习效果和学生安全,又要尽量节省经费开支。
(5)充分利用学院现有校内外实习基地。
第九条 集中实习的,由各系统一协调安排实习单位,在实习前,各系向学生公布实习单位,组织学生报名;分散实习的,由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
第十条 分散自主实习的学生必须坚持专业对口的原则,不得到与专业毫无关系的单位和部门实习。学生自主选择的实习单位应具备接收学生实习的条件,能够提供与学生所学专业密切相关的实习岗位,实习期满提供学生实习鉴定。
第十一条 选择分散自主实习的学生应在实习前三周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填写《新疆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院)学生自主实习申请表》,出具实习单位接收函,经学生家长同意后,与学院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
第十二条对于分散自主实习的学生,各系要加强组织管理,对实习的地点和方式要经过系实习领导小组核实、批准。对分散实习的学生要明确实习要求,严格按大纲要求进行检查和考核,保证专业实习教学效果和质量。
第十三条 专业实习的内容与要求按照专业实习大纲进行。专业实习除了完成专业实习大纲所规定的内容之外,还可以开展以专业社会调查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实践活动。在实习期间,通过对实习所在单位的实地调查,就某个专题写出调查报告。通过调查报告起到对学生专业综合训练的作用。
第十四条 在学生实习地点确定后,各系为实习学生安排实习指导教师。为了保证实习质量,每位实习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人。
第三章实习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专业实习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学院负责实习的宏观管理,各系负责实习的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教学办公室(以下简称教学办)是全院各类实习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实习管理规定和相关指导性文件的制订。
(2)负责各系实习大纲、实习工作计划、实习工作总结及相关上报材料的审查。
(3)检查监督各系实习的组织、安排和实施情况,研究和处理实习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负责全院实习基地宏观管理,配合各系进行实习基地的建设。
(5)根据各系实习总结,提出整改建议和措施,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先进。
(6)负责实习经费的审核管理。
第十七条 各系成立专业实习领导小组,负责专业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组织教师编写专业实习大纲和实习指导书,制定实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开展专业实习前的专题培训,强化学生的职业技能训练,帮助学生明确专业实习的目的、任务、方法、考核办法等,加强专业实习纪律和安全教育,杜绝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3)联系落实实习场所并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
(4)负责专业实习经费的开支使用管理。
(5)检查专业实习开展情况,及时掌握实习动态,处理实习中的各种突发事件。
(6)负责制定专业实习考核标准,组织专业实习成绩的评定。
(7)撰写实习工作总结,组织专业实习经验交流,向学院推选优秀实习生。
(8)专业实习材料的整理、归档、上报。
(9)负责专业实习基地的建设和具体管理。
第四章实习工作安排及要求
第十八条 实习准备
1、各系在专业实习前应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要求,制定专业实习大纲和专业实习工作计划,并于实习前三周报送教学办审核备案。
2、专业实习大纲应包括以下内容:(1)实习性质、形式与时间安排;(2)实习目的和任务;(3)实习内容和要求;(4)实习组织纪律;(5)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6)实习参考书与资料;(7)其它。
3、专业实习工作计划是组织和检查专业实习的主要文件和依据,各系应根据专业实习大纲的要求,结合本专业自身特点和实习地点的具体情况拟定。专业实习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实习组织机构;(2)实习时间、地点与组织形式;(3)实习具体内容和要求;(4)指导教师和学生的分配名单;(5)实习日程安排;(6)实习纪律与安全要求;(7)实习经费预算与使用;(8)实习考核内容和成绩评定办法;(9)实习提交材料要求;(10)实习总结与表彰等。
4、各系应在专业实习开始前做好实习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各系专业特点提前联系实习单位,取得实习单位的支持与配合,聘任实习单位兼职实习指导教师。
5、 实习前,各系要分别针对专业教师和学生组织开展实习动员。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政治、组织纪律教育,并组织学生认真了解实习计划,让每位实习学生都明确实习的目的、内容、要求以及有关实习期间的生活、工作安排。
6、实习前,由各系统一到教学办领取专业实习介绍信、实习单位鉴定表、实习报告书等实习材料,连同专业实习大纲、专业实习工作计划一并发放给学生。学院同每一位实习学生签订《新疆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院)学生实习安全责任协议书》和《新疆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院)实习保证书》。
7、为保证实习质量,学生在实习前应制定个人实习计划,实习期间要撰写实习周记,实习结束后要撰写实习报告。个人实习计划主要包括实习目标和任务、实习阶段安排、实习预期成果等。实习周记主要记录实习工作开展情况、从事的具体业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实习收获与体会等。实习报告主要包括实习目的、实习任务、实习从事的主要工作、实习中所学到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实习收获和体会以及今后努力的方向等。
8、各系应实习前一周将集中实习和自主实习的学生名单、实习地点、指导教师分配名单汇总后报教学办审核备案。在实习开始后二周内将所有学生的实习分布情况汇总后报教学办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实习指导检查
1、实习指导教师要定期考核、记载、评定每位学生的实习工作情况和成绩,经常与实习单位负责人沟通交流,掌握实习进展情况,及时处理实习期间出现的各类问题,协调好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
2、实习指导教师要对分散实习学生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检查指导,及时了解实习生在实习单位的表现情况,帮助实习生解决在实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3、实习指导教师每个月对学生实习进展情况进行至少两次检查,并认真填写《新疆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院)专业实习指导检查记录表》,实习结束后统一交至教学办存档。
4、实习期间,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全程参与实习指导工作,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指导,须提出书面申请,报系主任和学院批准,同时要做好接任指导教师的交接工作。擅自离岗或私自找人顶替指导者,一律按教学事故处理。
5、实习学生要按照实习计划,在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的指导下开展实习工作,每周必须撰写一篇实习周记,字数不少于300字。
6、实习期间,实习生不得擅自离队,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的,如请假时间在1天以内,报请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批准同意;1天以上的,须由实习指导教师与实习单位协商同意并报学院实习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
7、实习期间,各系应对学生的实习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可采取到点抽查、委托实习单位检查等方式进行。各系要重点加强对分散实习的检查监控。实习检查后,各检查小组应写出检查报告,报教学办备案。
第二十条 实习总结
1、实习结束后,实习单位要在《新疆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院)学生实习单位鉴定表》上签署意见,并根据学生实习表现评定实习成绩,加盖实习单位公章后由实习学生带回学校,交给实习指导教师。
2、实习结束后,实习学生对专业实习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撰写实习报告,实习报告字数不少于2000字。实习周记、实习报告在学生返校后一周内交给实习指导老师进行评阅。
3、实习指导教师在实习结束一周内,完成对实习材料的评阅,在《新疆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院)专业实习指导教师评分表》填写鉴定意见,评定实习成绩,连同实习材料一并报送至学生所在系。
4、实习结束后,各系要加强实习经验的交流和实习成果的宣传,组织召开实习经验交流总结大会,写出书面总结材料。总结材料应包括实习计划实施情况、实习过程、指导情况、质量分析与评估、存在问题、解决措施、经验体会、今后实习工作的建议等。书面工作总结材料于实习结束一个月内报送教学办存档。
5、实习结束后,各系分别按照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学生总人数的15%向学院推荐优秀指导教师和优秀实习生,并填写《新疆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院)优秀指导教师推荐表》和《新疆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院)优秀实习生推荐表》。
第二十一条 材料收集
为规范实习工作,各系在实习结束后,应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归档实习工作的相关材料,具体如下:
(1)实习大纲;
(2)实习工作计划;
(3)实习检查报告;
(4)实习工作总结;
(5)实习相关图片、录像资料以及快报通讯等其他典型材料;
(6)优秀实习指导教师推荐表和优秀实习生推荐表;
(7)优秀实习生心得体会;
(8)学生自主实习申请表和实习单位接收函;
(9)学生实习安全责任协议书和实习保证书;
(10)实习指导记录表;
(11)实习成绩表;
(12)实习报告(封皮、实习单位鉴定表、实习指导教师评分表、专业实习成绩评定表、实习计划、实习报告、实习周记);
第五章学生实习纪律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保守国家机密,爱护公共财物,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第二十三条 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认真执行实习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服从实习单位领导、同事的工作安排,发扬刻苦钻研、吃苦耐劳的精神,虚心向业务部门同志学习,主动协助实习单位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力争取得良好的实习效果。
第二十五条 加强组织纪律性,至少每两个周与实习指导教师联系一次。
第二十六条 实习期间应自觉维护学院荣誉,不做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实习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中断实习。因故必须请假时,严格遵守请假制度,不履行请假手续及假满不及时归队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八条 实习期间,学生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工作要求造成自身伤害者,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国家或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实习期间违纪的学生,按《新疆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在实习期间向实习单位借用的物品必须按期归还,如有遗失损坏,必须照价进行赔偿。
第三十一条 按时参加专业实习,保证实习时间。不得自行更换实习单位或者擅自离开实习岗位,擅自更换实习单位或者离开实习岗位,一经发现,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实习单位或离开实习岗位的,需得到实习指导教师和系主任的批准。
第六章 实习指导教师
第三十二条 各系要认真做好专业实习指导教师的选派工作。专业实习指导教师,原则上由一定实践教学经验和学生管理经验,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应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担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于初次承担实习指导任务的教师,系主任应指定专人进行培训。
第三十四条 专业实习指导教师要认真做好实习指导工作,关心所指导学生的实习情况,确保实习学生按时保质完成实习任务。其主要职责为:
(一)实习前期
1、提前了解专业实习地点的情况,负责与实习单位的协调联络,落实实习生的生活、工作条件。
2、根据专业实习大纲、实习工作计划以及专业实习单位特点拟定具体专业实习方案。
3、做好专业实习动员工作,向学生介绍实习单位的基本情况,宣布实习纪律,组织学生学习实习大纲和实习工作计划,使学生明确实习目的和要求。
4、对自己联系单位实习的学生,要严格审核。
(二)实习中期
1、负责实习期间学生学习、生活、工作的全面管理。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身体状况,及时解决实习生在实习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检查、督促学生完成实习工作任务。
2、负责与实习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听取实习单位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反映学生的合理意见和正当要求,妥善协调和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
3、负责实习期间学生专业实习的指导、检查,解答学生实习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检查学生实习作业完成情况,指导学生开展专业社会调查和实习报告的写作,根据情况适时布置一定的思考题或小专题作业。
4、掌握学生思想状况,适时进行思想教育工作。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教育学生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审批学生的请假事宜,对严重违反纪律,经教育无效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决定停止其实习,并及时向学院汇报,作出相应处理。
(三)实习后期
1、专业实习结束后,负责对学生实习工作考核和实习成绩评定。
2、负责汇集、整理实习工作材料,组织开展实习工作总结。
3、负责优秀实习生的评选推荐。
第七章实习成绩评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实习期间表现、实习单位鉴定意见、实习周记和实习报告完成情况是评定专业实习成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实习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实习任务,并提交实习计划、实习周记、实习报告和实习单位鉴定(必须加盖实习单位公章),方可参加考核。
第三十七条 专业实习结束后,各系要组织开展实习答辩,对实习学生从事的具体实习工作内容、工作中所表现出的综合专业素质、学生运用专业知识发现问题、分析、解决问题能力以及学生实习报告完成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八条 专业实习考核成绩由各系专业实习领导小组根据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定。成绩按百分制计。
第三十九条 专业实习成绩主要从实习态度、实习纪律、工作能力、实习效果、实习报告质量等方面进行评定。
第四十条 专业实习成绩由实习单位鉴定成绩、实习指导教师评定成绩和实习答辩成绩三方面构成。
(1)实习单位对学生在实习中所表现出的工作态度、职业道德、团队精神、工作纪律、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评价,占20%;
(2)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实习期间的工作表现、实习纪律、实习态度、实习效果、实习报告质量的评价,占40%;
(3)实习答辩小组根据学生个人实习计划、实习报告、实习周记及实习成果等其他佐证材料,结合实习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出勤、纪律、思想和业务等各方面的实际表现和实习单位鉴定、实习指导教师反馈的信息和实习检查收集的信息,对学生的实习过程和实习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占40%。
第四十一条 专业实习考核成绩评分标准
优秀(90-100分):能很好地完成专业实习任务,达到专业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全部要求,专业实习报告能对专业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总结,并能运用学过的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在考核时能比较圆满地回答问题,并有某些独到见解。专业实习态度端正,专业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良好(80-89分):能较好地完成专业实习任务,达到专业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全部要求,专业实习报告能对专业实习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系统的总结。考核时能比较圆满地回答问题。专业实习态度端正,专业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中等(70-79分):达到专业实习大纲中规定的主要要求,专业实习报告能对专业实习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的总结,在考核时能正确地回答主要问题,学习态度基本正确,专业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及格(60-69):专业实习态度端正,完成了专业实习的主要任务,达到专业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基本要求,能够完成专业实习报告,内容基本正确,但不够完整、系统,考核中能回答主要问题。专业实习中虽有一般违纪行为但能深刻认识,及时改正。
各专业可根据本专业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考核内容和考核要求制定具体的评分标准。
第四十二条 实习成绩中“优秀”等级的比例不可超过学生总数的30%。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实习成绩评定为“不及格”:
1、凡在实习期间表现较差、未达到专业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马虎潦草或有抄袭行为者;考核时不能回答主要问题或有原则性错误。
2、未参加专业实习或实习缺勤时间超过总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3、在毕业实习期间违反实习纪律、工作纪律及规章制度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
4、实习单位鉴定成绩为不及格者。
第四十四条选择分散自主实习的学生,实习单位必须与该生所学专业紧密相关,否则不予认定实习成绩。
第四十五条选择分散自主实习的学生,未进入实习单位实习,提交虚假证明、虚假报告的,一经发现,按考试违纪处理,其实习成绩以不及格处理。
第四十六条学生要按时结束实习返回学校提交实习相关材料。对于未经请假允许,未按时返回校或实习材料上交不全的同学,取消其实习成绩考核。
第四十七条 凡因病、因事等不能参加实习者,须有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或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并补一次实习。
第四十八条 未参加专业实习或专业实习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须重修及格后方能毕业。学生专业实习重修应利用假期自行联系单位进行,必要时,可在延长修业期内进行。专业实习重修经费由学生自理,经考核合格后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各系在专业实习结束后一月内完成实习成绩评定工作,成绩汇总报学院教学办,相关材料由教学办留档备查。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教学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