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院教师外出学习进修管理办法

发布者:吴彦山发布时间:2015-04-01浏览次数:189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推进师资队伍培养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改善专业教师的知识结构、学历结构,提升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根据《新疆农业大学教师培养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此办法。

一、派出原则

 1.学用一致,计划派出;

 2.博士比例偏低的学科(专业)、新设专业优先选派;

 3.教学、科研业绩突出者优先选派。

二、基本条件

参加外出学习进修的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教学未出现教学事故,考核结果在合格及以上;

 2.培养方向符合学院专业建设和学科建设需要;

 3.各系要充分考虑教学、科研实际,教师派出后须保证各系教学、科研的正常秩序。

三、培养类别及要求

 1.学历教育:博士研究生

各系博士比例未达到学校博士平均比例及少数民族教师报考博士的,工作年限可不做要求,但不足的工作年限须累加在毕业后的服务年限上。

 2.非学历教育:

1)职业培训:教师岗前培训。新进教职工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对参加岗前培训的教职工按照新农大人发[2005]20号文《新疆农业大学新进教师参加岗前培训的有关规定》执行,培训费用自理。

2)专业深造:

参加课程(专业)进修,学习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学期,学习进修情况经教学办审核后记入年终考核;

参加质量工程进修学习的,个人须提前半年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后,报学校批准。获批者须提前联系进修学校指导老师,确定研究项目和进修专业课程,进修结束后学院教学办按照进修计划检验进修效果;

出国留学和普通访问学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语言进修:出国前外语强化培训,青年骨干教师外语强化培训。

4)科学研究:高级研究学者、国外合作研究及博士后研究。学习期间必须以新疆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每年至少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博士后研究原则上不能全脱产,有主持国家级课题或省部级课题2项者,可优先推荐。

四、审批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经系主任审核;

 2.报学院主管领导,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3.本人到人事处领取相应审批表,认真填写后,交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4.人事处审批同意后,个人与学校(学院)签订《培养协议书》。

五、培养管理

 1.各系根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各系实际工作,每年年底前做好下一学年教师培养学习计划,报学院主管领导;

 2.教师学习期间有擅自延长学习期限、改变专业及完不成学习任务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3.博士在读期间允许二年(四个学期)脱产,期间按照学校规定发放相应津补贴。二年后直至毕业每年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才能享受相应津补贴及福利。读博期间按学校人事处考核办法参加考核,超过三年未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的,视为考核不合格,不享受相应津补贴及福利。

六、福利待遇

   1.对于申请读博、读硕、在职进修学习、高访的教职工按照新农大人发[2006]14号文《新疆农业大学教师培养管理方法》和《新疆农业大学管理学院关于外出学习教师职级津贴发放办法》执行。

 2.对于获得博士学历和学位的教职工,其享受待遇按照新农大人发[2006]15号文《新疆农业大学具有博士学历和学位教师有关待遇的规定》执行。

 3.赴国内、国外学习进修的,福利待遇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七、未尽事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5329